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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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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从重处罚有: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构成累犯的; 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累犯(刑法第65条);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刑法第347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多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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