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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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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其二,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前诉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前诉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虽然中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件事不再遵守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的规定中,一件事不再遵守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二审又称为一事不再理,它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因为此时的案件已经根据法院的审理产生了既判力,不能再对其重复审判而加以推翻,从而维护法秩序与法尊严。 “一事不二审”原则的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二者主要区别在于:[1]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仅及于判决的既判力,也就是说在判决被确定之后,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广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应包含判决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效力两个层次,不仅判决确定之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而且诉讼一经提起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种诉讼体系下的表述与实际操作不尽相同,大陆法系沿用罗马法上一事不再理的格言,法国的诉讼理论将其称为“既判力”原则。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将该原则表述为“禁止双重危险”,而英国却在其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前经定罪抗辩和前经开释抗辩的规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殊途同归。[2]在国际刑事审判中,两大法系“一事不二审”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着明显区别:“禁止双重危险”只适用于一个主权之中;而“一事不二审”原则更为灵活,它同时禁止不同独立的主权者重复起诉一个犯罪行为。 国际刑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其在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实现诉讼经济、防止管辖权冲突及保障被刑事追诉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等多方面存在积极价值而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成为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等相关问题的重要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文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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