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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这不是劳动法具体规定的。可以延长医疗期,上海市XX《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劳动者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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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复发医疗期住院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咨询一下工伤复发医疗期有限制吗?lt;工伤保险条例咨询一下工伤复发医疗期有限制吗?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需治疗的,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需时间按治疗伤情需要确定,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本次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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