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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书,发给。
1、申请:取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离婚请携带离婚证或判决书;2、受理: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提交上述手续;3、审核: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4、登记: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缴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签字,按指印,登记人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核表;5、发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1、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3、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5、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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