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 离婚财产分割保险案例;李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4)绍民初字第651号 【要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为自己与原告分别投保了同样的保险,为原告投保的保险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退保,为自己投保的保单未退保,法院判决对半分割退保金与未退保保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未退保保单由被告所有。 【法院查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公司于同年6月6日签发保险单,投保人为李某,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100%,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曹50%与曹50%。共缴五年,现已缴清全部保费505000元(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缴纳404000元)。被告于2010年6月和2012年6月获得两次金额为18000元的生存保险金。被告又于2009年1月为原告投保一份相同品种的保险。2013年7月8日因原告未按期缴纳最后一期保费,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办理该份保险的退保业务,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退保,退保金290730元,应领红利10750.41元,偿还贷款本金238392.21元,偿还贷款利息522.50元。本次合计退费62565.70元,保险公司将该笔退费汇入被告的账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因涉案两份保险合同具有投资性质,且其中一份已经退保,故本院只对该份保险的退费及被保险人为被告的一份保险合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进行处理,处理后,原告与被告名下的该份保险合同再无任何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之规定,按原、被告各半分割处理,各得233282.85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33282.85元。
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您说的情况,我可以告诉您,任何险种,任何保险能避财产分割,前提是您必须在建立保险合同时,指定受益人,只要指定了受益人,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都无法阻止受益人获得保险金额赔偿的权利。
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一)退保。双方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价值双方平方即可。但退保的缺点是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一般夫妻不会选择此种分割方式。 (二)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年金保险离婚分割吗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消失,保险利益不存在,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因此双方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于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双方均认可的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4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