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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磋商解决。 如...
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的处理如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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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的处理如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经过出租人同意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当事人双方可以先约定好装修后的财产归谁所有;如果出租人事后同意取得装修后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装修,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就必须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要想装修房屋一定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还要赔偿房主损失。
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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