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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的处理如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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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磋商解决。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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