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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御江山的房子,孩子上学不需要迁户口。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烈士褒扬条例》对因公牺牲家属到烈士陵园扫墓的优惠政策有:第三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1、教育部门应运用道德与法治课程培训.典型案例引导.防欺凌教育现场会等多种方式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防治欺凌教育。学校要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通过设置专门的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加强学生之间沟通,培养合作精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配合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等。2、教育.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开展家庭亲子关系.夫妻婚姻关系的教育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妇女联盟组织应通过学校和村(居)委员会定期组织家长讲座、家长教室等形式多样的主题训练,指导未成年学生家长。学校教师可以聘请家长学校上课,帮助家长了解学员欺凌的防治知识,提高家长的法治意识,落实家长责任。3、学校要制定和完善以下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一)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岗位职责;(二)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巡查制度;(三)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四)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的具体工作流程;(五)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惩戒规定;(六)设置学校接收投诉和举报学生欺凌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七)其他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教职工履行相关岗位职责。4、学生欺凌的迹象是指玩耍和欺凌行为之间的一方的语言和动作会引起另一方的精神痛苦等行为。学校除了通过观察学生的身体.心理.物品.学生关系和行为等变化以及巡查校园和校园周边重点场所发现学生欺凌苗头,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发现校园学生欺凌苗头的信息及时预防欺凌事件:(一)学生调查表.家长或第三方反映;(二)学生曾经就读的学校:(三)班主任与学生沟通;(四)每周学生操行评价表;(五)心理咨询老师的反映;(六)校长信箱.心理咨询信箱;(七)学校周边商铺.监护人及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的反映;(八)手机短信.网络上的图片.视频及有关信息;(九)其他可以发现学生欺凌苗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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