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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荒地征收的补偿政策规定

2024-12-19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则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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