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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调料...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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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行为:(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五)借助行政性权力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六)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反价格垄断相关规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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