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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
侵犯商标权的种类主要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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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必须发生损害事实,即行为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商标所有人损害的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错误分为故意和错误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权益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其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相信可以避免的主观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商标所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前因后果关系。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比对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同时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及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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