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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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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实践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意。 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于1993年、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较常见等。 时隔12年,《商标法》的这次修改总结了此前实施经验,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从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 为了遏制商标侵权,加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此次修法也做出几处修改。如,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等。 关于惩罚性赔偿,修改后的《商标法》大大提高了法定侵权赔偿数额,相关条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改为“三百万元以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搜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新商标法修正案新设“禁止驰名商标宣传”相关规定是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问题上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可谓意义重大 一、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这将有利于遏制权利滥用,更好实现驰名商标权人利益与其他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针对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率先在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宣传的主体、方式、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既利于利用现有商标管理资源增强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又可为其他法律规范在规制驰名商标宣传方面的具体适用或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借鉴 三、从全面规制驰名商标宣传、彻底阻断其背后利益链条的角度来看,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仍有不足,其实施效果可能因其不足而不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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