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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从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效性,当然应用于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死刑两年,判决生效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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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现状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时就由监管场所(看守所、监狱)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同时执行。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及假释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根据《刑法》第5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这部分在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员,属于监外执行罪犯,对于公安机关监管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监外检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此外,监外检察还包括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 在实践中,因监狱和地方工作衔接等原因,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监狱机关和审判机关未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传递、送达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致于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漏管的现象还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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