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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一般由起诉方负责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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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购销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生效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取消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有争议的,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您遇到了购销合同纠纷,准备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若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具体有: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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