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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排他许可使用,简单地说就是你在同一时间内将作品著作权当中的某一权利或所有可许可的权利许可给了我,就不得再许可给他,但是你仍保留对该作品行...
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权利范围不同。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权人(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的一种许可权利,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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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的规定是本表适用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申请合同登记时填写使用。(软件著作权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1.涉及软件概况1)若合同涉及的软件已经完成登记,应当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简称、版本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号保持一致,若登记发生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请准确填写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如未做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此栏不必填写。2)若合同涉及的软件没有登记,填写合同涉及的软件全称、简称和版本号,合同中没有明确软件简称的,则不填写。2.合同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包含17项权利,其中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系不得许可他人行使之人身权外,其余13项权利均为财产权,可以转让。 1、影视授权应当取得的核心权利。从买方的角度来说,显然这13项权利均被授予是最理想情况,这意味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排除不侵犯著作权人之人身权即可保证使用之完整,然而,在实践中,往往著作权人或卖方仅就部分权利进行授权,就影视授权改编合同而言,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系其核心权利。 2、表演权的误区。在实务中,有公司提出是否在演员就影视作品进行表演时应当需取得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授权?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系指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和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等的放映,前者是作品的广播权,后者则是作品的放映权。 3、原始作品著作权与影视改编作品著作权之区分。对于原始作品而言,著作权人对原始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而就影视改编作品而言,其所有权人亦拥有对影视改编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只是影视改编作品之著作权系基于原始作品之著作权基础之上,各方形成的著作权在未约定再改编权的基础上独立运行,双方均依照各自著作权享有完整权利。
音集会的业务范围: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音集会应该与音像公司敲定版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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