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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自愿的范围,可以公证可以不公证。...
(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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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暴者,绝对不可以逆来顺受,越是如此,施暴者就会变本加厉!我觉得可以同时从这三个方面做:第一,初次施暴时,你先确认他只是有理智暴力发泄,还是没理智地殴打前者没有性命之虞,你一定要反抗,哪怕打不过,也要用一切手段让他指导痛~,后者,你就要以保护好自己为上了;第二,施暴后,第二天,你就要尽量在共同的圈子里和他的圈子里散布,他家暴的事实,用舆论压迫他;第三,家暴后,去公安机关验伤,举报家暴行为,这样公安机关会有记录,以后离婚分财产这会给你很大帮助。 总之,不能忍气吞声。
首先要区分法律和政策,前者相对固定,后者灵活多变。我国常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破坏法律,如严打。政策的问题多了去了,至于法律:1。条块不清,有交叉有漏同有抵触。2。法律制定不依据宪法。3。行文晦涩,佶屈聱牙,百姓法官看不懂,信口雌黄。4。有些法律更新速度过快,不稳定;关于有些千年不更新,严重滞后。5。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法制阶段的立法时期,还没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时候。6。中国法律不是大多数公民意见一致而形成的来约束全体的社会契约,是以少数“代表”的主张来约束大多数公民的(有集团利益在其中,如前段时间热议的劳保法关于上下班途中购置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不算工伤,违背了马克思主义)。7。改革开放后制定更新的不少法律看着和我们日常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实际上是涉外用的——对我们来说根本没这些法律。
1、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遏制较高收入的人占有保障性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享有住房的福利,同时对于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要监督其住房的实际用途,不得用于转售或者出租从中谋利。4、必须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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