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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东关联股东纠纷,由谁管辖

2021-11-01
在实践中,公司关联交易引起的纠纷多种多样,不同的情况需要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如果因关联交易发生纠纷而需要起诉公司,往往应优先在公司注册地提起诉讼。另外,因关联交易纠纷需要起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在被告人居住地(通常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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