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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如果符合任何选择,将根据任何事项定罪判刑。所有涉及行为人犯罪行为的选择都应当在犯罪中反映。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类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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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罪名中有很多选择性罪名。根据粗略估计,约占到所有罪名的三分之一。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引用条文为其体案件定罪量刑时,经常模糊不清,无所适从,笔者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具体情形和立法精神,来谈一谈司法实践中如何依照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来定罪量刑。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如果符合任何选择,将根据任何事项定罪判刑。所有涉及行为人犯罪行为的选择都应当在犯罪中反映。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类似,并且联系紧密,危险性程度相当。方式相似,相互关系密切,行为危害相当。因此,应采用统一的处罚尺度。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罪应以一罪论处。数罪并罚是法定的,涉及的关系不是数罪并罚所必需的。选择犯罪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犯罪。与单一犯罪相比,选择性犯罪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多种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又可以分解使用的犯罪。从我国刑法的分类来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第二,行为方式的选择,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几种严重打击社会稳定的犯罪中,如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在其中四种行为中实施一种或者多种行为时,可以分解使用或者整体使用。第三,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包括两种以上行为和两种以上对象,选择方式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组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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