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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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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侵权人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侵权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仍是侵权行为。3、侵权人可以抗辩的方法:侵权人可以主张是其网站仅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侵权图片是第三方上传的,应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2)侵权人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3)侵权人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4)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袭、转载,任何媒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传播他人作品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盗版、未经许可,不论是传统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引用转载等,还是网络媒体,但在文学,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都构成侵权,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擅自复制、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侵犯作权符合一定标准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二)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的;(三)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复制品总数超过500件(份)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总数超过500件(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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