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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标准的计算 (1)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2)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可根据以下情况自行选择查询方式。1、社会保险中心将身份证带到保险所在区市社会保险中心查询。2、在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站和社会保障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会保障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的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会保障号码和身份证的出生年月),可以查询本人的保险信息下的失业金状况。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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