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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涉及海关归类的担保不服的,是没有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我国《海...
1、当事人对海关不同意归类担保不服的,一般不属于纳税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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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海关不同意归类担保不服的,一般不属于纳税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相关规定,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海关不同意归类担保不服的,一般不属于纳税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相关规定,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另一类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综上,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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