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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涉及海关归类的担保不服的,是没有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我国《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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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争议有哪些分类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分类: (一)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的理由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因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因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按争议的内容又可分为,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劳动保护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等。劳动争议主要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对新法的认识不足。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极大的争议中实施了。同时我认为这也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空前受到关注和普及的法律。由于在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的大力普及宣传下,使许多的劳动者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极大的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所以在2008年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同时问题也随之出现,我见到许许多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不足的劳动者,带着极高的期望来到司法部门维权,最后,因为对举证责任没有很好的认识,对自己的主张不明确导致案件的败诉。所以,我建议准备维权的劳动者在提出诉讼之前一定要对案件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把一切希望寄予法院。同时应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何主张权利,收集证据,以促证利益的最大化 (二)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生效。新法为使劳动者能更好的维护劳动权利,从原来的60日的诉讼时效重新规定为一年,并且明确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中止、中断的法律规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效都为一年,在5月1日前的时效仍适用旧的规定。 (三)关于举证责任新法对举证责任明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不应对这一规定倾注全部的期望。如关于考勤卡的实践,按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但有的用人单位,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为避免败诉。不向法庭提供真实的考勤记录,而是提供另行制作的考勤记录。在此情况下,作为反证的申诉人就应当负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可能将成为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综上,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最好先通过相关部门了解程序,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在以上范围之外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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