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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证期间单独适用时,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规定; 2、当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伴随适用时,...
1、在保证期间单独适用时,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规定; 2、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伴随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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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是不中断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这种类型当中,如果说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发生中断的话,那么所进行的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不会随之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及于连带保证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该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后的6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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