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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
首先,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的,因此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以下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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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影响,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限制劳动者以违约金条款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能约定劳动者在两种情况下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三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30天后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受到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和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转让档案和保险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让手续.劳动合同终止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不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得的钱可以及时获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案件,因国家劳动标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仲裁,除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决生效。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二)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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