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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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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数额较大可能会是1万元为起点。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的量刑数额司法解释暂时还没有出来,一般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三个月内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的具体数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现在网上还没有这个司法解释出台,相信在司法机关内部会有规定的,要想了解规定,可直接向当地的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咨询。下面是修改后的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2、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3、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正案(九)修改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取消数额限制,贪污受贿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拟由现行的“固定数额标准”,即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不再设定具体数额。所以你这种情况已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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