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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二)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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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物业前,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两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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