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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并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二)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五)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违法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违法搭建鸽舍等设施,饲养家禽、家畜等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六)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七)产生噪声、振动、烟尘、恶臭气体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八)擅自设置摊点、开办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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