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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其他方式无法解决问题; (3)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公司强制解散之诉的条件是:1、必须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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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 一、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存在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 2、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申请解散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
新《》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被强制解散: 一是主管部门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解散,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立即解散。 二是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三是营业执照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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