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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
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情形,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由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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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驳回鉴定人回避申请决定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鉴定人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决定机关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托所属鉴定机构按鉴定专业设立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按照鉴定机构的指派对辖区有争议和疑难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设立鉴定专家委员会,由公安部鉴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三)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四)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五)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六)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七)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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