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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的妻子一般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除非丈夫在死前立遗嘱将妻子作为继承人或事实婚姻在1994年前形成。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只...
事实婚姻中的妻子是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的。且前述的事实婚姻必须是双方已经满足登记结婚条件,且在民法典出台前形成以夫妻名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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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这里“个人”两个字重要,就是说丈夫死后,留下的财产不是全部财产,而是只有其中的一半(另一半是妻子所有)。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奚女士问:我与再婚丈夫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他身患多种疾病,我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丈夫与前妻有三个子女,我有权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吗?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吴远保律师解答:你和你丈夫的三个子女,均享有对你丈夫遗产的继承权,故你有权依法分得你丈夫的遗产份额。
不需要的。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权。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配偶作为遗产的承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遗产,另一方无权干涉。配偶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是配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合法行为。对遗产的接受与放弃是继承人独享的处分权,他人不得干涉,所以另一方无权要求其配偶放弃继承要经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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