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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各种证据?

2023-06-13
(一)各种证据的效力原则 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有各种类型,不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二)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者介入”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2)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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