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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
遗嘱公证后也可以反悔。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存在多份遗嘱。如果遗嘱有冲突部分,以最终遗嘱为准,多份不冲突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即使是经过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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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弃了遗产继承并公证不可以反悔。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但不应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
遗嘱公证后可以反悔。遗嘱公证和其他遗嘱的效力相同,法律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不可动摇的效力。对于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般来说,不可以反悔。继承人在放弃遗产继承并公证时,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神志不清可能会被认定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如没有受胁迫等),形式合法,那么公证就是有效的,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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