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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022-09-22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一)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件或配偶复印件;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二)登记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1)离婚申请书; (2)、(3)单位介绍信;(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调解笔录;(5)或夫妻关系证明; (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类别,以登记时间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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