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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年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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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超过零的金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群体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在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金额超过零。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计算公式为: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扣除捐赠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之外,其他的所得项目在适用本公式时,不减除“速算扣除数”。)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XX、中国XX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2)上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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