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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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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一株树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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