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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商标的混淆可以通过观察就能判断出来的,但是很多消费者却会在疏忽之下选择了违法侵权的商品,所以被侵权的公司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追究设计混淆...
如果是一模一样的商标,销售经营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要坐牢的;如果是打擦边球也就是近似的商标,并非一模一样的商标,坐牢倒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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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类似混淆可以收集证据之后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是商标侵权的核心要素和关键问题,是保护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基础。可见,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但是,为何商标法要将混淆可能性作为侵权成立与否的标准,而非将实际混淆作为标准呢?实际上,要对实际混淆进行准确的定位,明确其具体运用,首先需要了解实际混淆为什么没能成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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