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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机关工勤人员加班补助标准是限于实际承担加班、值班职责的工作人员,加班、值班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计半天,4小时以上的计1天,发放...
加班属于法律用语,值班不是法律用语。 值班是指单位制定轮流工作制度,劳动者根据已经排定的出勤计划上班。所以,当没有值班制度时,加班就不是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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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人员加班这个情况呢,机关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但因单位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突发性事件及其他正常工作范围以外、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和急需加班完成又无法安排补休的,由科室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按本办法计发加班补助。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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