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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二审中,也可增加诉讼请求,但不一定能受理。对于增加部分,法院审查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不会判决,会告知另行起诉。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务关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非法侵犯私权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根据私权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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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标的部分的诉讼费不需要当庭交纳,一般情况下将要求在庭后7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增加标的部分不予审理)。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时可否增加诉讼请求,但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这等于说,上诉增加诉讼请求,可以援引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民事诉讼二审不能新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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