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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就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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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要成为同居者,1、同居者必须在被拆除的房子里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从人口补偿配置到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补偿配置的变化。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籍管理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发行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籍,不再冻结。因此,同居人的常住户口必须在拆迁许可证发行前取得。2、同居者在撤销许可证发行之日,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撤销许可证发行日的前一年,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个房子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由于居住条件困难,租房容易就学,就业容易,住在学校和职场等情况,必须是特殊情况。3、同居者是市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困难的人。住宅是指拥有个人所有权的房屋和使用权的公营住宅。没有住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参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包括5平方米)。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居者的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由于结婚、出生在拆迁住宅内不到一年,或者他有住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拆迁住宅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我国《刑诉法》109--113条规定了搜查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3、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治安案件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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