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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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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六)责令收回报纸;(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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