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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

2021-10-22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毫无疑问具备关键意义。本罪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物品、报纸、图片、视频、视频、视频、视频、淫秽物品、娱乐物品、印刷、雕刻淫秽物品、图案生活物品等。传播方式可以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变头脑,在艺术品中故意添加淫秽物品,或者在小说中故意添加淫秽物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1、播放行为,一般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本条第二款独立犯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产品的行为,因此这里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播放行为。2、出租行为,也就是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用,出租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不以利益为目的,行为者也没有获得价格的目的。3、运输行为,即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处运输到另一处。4、携带行为是指行为者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了自己,就不能认为是犯罪。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6、发表行为,即公众,公众是不特定的很多人。7、邮寄行为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信件夹带等。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网络制作、复印、调查和传播淫秽信息。如果行为者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8种行为,都要以盈利为目的,以盈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盈利罪。此外,情节必须严重才能构成此罪。主要是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淫秽物品数量多的淫秽物品数量少,次数少,但传播的对象数量多,结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等。(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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