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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
股东解散公司之诉条件包括: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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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避免新制度的矫枉过正。但亦有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提起诉讼主体的持股比例,并且对持股时间应作要求,以连续持股二年以上为宜。(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
股东解散公司之诉条件包括: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有以下情况,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二)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都有冲突,且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四)其他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损,公司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甚至公司被吊销,都不可以作为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理由。二、不可以同时提出公司清算的请求股东在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清算公司的请求。即使公司解散,公司也仍然有权自己进行清算。应当是等待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自行组织或者另行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三、但是可以同时申请在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提供了担保而且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准许保全。四、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把公司列为被告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时候应当列公司为原告,而不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或者其他股东,可以把他们列为第三人。部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应当通知其他未起诉的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五、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判决效力及于公司全体股东即使不是公司全部股东一起提出的解散公司之诉,这个案件的判决效力对参加诉讼和为参加诉讼的公司全体股东有约束力。这个事关一事不再理,这一次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参与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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