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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公司法,可以不设股东会的解答 一般情况下不能不设股东会。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其他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股东大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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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外,所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大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Meeting)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时间: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再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其他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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