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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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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XX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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