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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
通常由提起主张的人来证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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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文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官裁量权。因此,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如下: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简单的归纳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3、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因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双方承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合同纠纷中,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如违约诉讼,原告必须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对方有违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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