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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什么依法参加社保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
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俗称五项保险,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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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强制性。
女职工曲某,现年28岁,2008年3月1日到烟台某服装厂工作,单位只为其缴纳了“四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2010年7月8日,她生育一女,因其未参加生育保险,所以烟台市牟平区社保机构不给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无奈,曲某于2011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其生育费用,并支付其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查明事实,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单位支付曲某5个月工资的生育津贴,并全额报销其生育费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依据该文件,曲某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13条的规定主张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曲培涛)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自然分娩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早产不足7个月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每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内因病理原因流产,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平均月支付工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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