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首先,没有签三方协议,毕业以后,要么你的档案委托学校保管,要么委托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中心保管。因为户口一般不和档案分离。如果牵涉到落户,没有签...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规定,守信慈善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措施: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捐赠票据是指慈善组织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法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用以证明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即使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表明捐赠人不得从捐赠财产中获得回扣。如果允许慈善组织将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返回捐赠人,就违反了自愿无偿的原则。此外,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应当将慈善组织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予以返还或提供捐赠回扣。根据《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慈善组织接受的慈善捐赠款,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
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实际上,慈善捐赠中约定捐赠用途本身可以视为对捐赠附加条件,捐赠人可以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监督并确保捐赠能够实现慈善目的。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赢得那个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们提起诉讼。《慈善法》第十五条对禁止附加的条件作了规定,即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5人已浏览
1,577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