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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集体组织成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继承人可以因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无偿使用宅基地,房屋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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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集体组织成员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继承人可以因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无偿使用宅基地,房屋毁损灭失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被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且没有取得宅基地的,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关系存续,其他成员都有使用权,不是继承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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