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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流程有: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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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3、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4、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6、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公司指定(委托)书; 4.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法院裁定书; 5.股东会(董事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有关决定; 6.提交公司决定注销后,60日内刊登有清算债权债务三次公告的报刊; 7.交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原审批机关关于撤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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