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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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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合议庭组成的规则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通俗意义上来讲就是审案子的法官,只是有三个以上,所以叫合议庭,当然也有可能包含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在案件开庭后就案件事实和案件判决进行评议,属于评议,不是审理,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都是不公开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见记入笔录,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也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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